山东省立医院集团临淄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临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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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医院服务规范》处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8   点击量:4539   来自:

    第一条: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罚50元,6-10分钟罚100元,11-30分钟罚200元,超过半小时罚30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一月内科室累计超过三人次,罚该科室当月奖金的10%。旷工一天罚个人一个月的奖金,旷工一天以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职工请假或调休要事先请示科室。病假小于或等于3天,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签字,大于3天在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审批(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继续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均视为旷工),科主任、护士长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负责人请假要向分管院长及院长请假,休息日、节假日要手机保持畅通,离开淄博市超过一天要向分管院长及院长请假,如不按上述规定请假,一次罚款500元,耽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另作处理。报考勤与事实不符扣100元(发现1次扣科室当月奖金的10%)。

第二条:上班及值班期间干私活,看小说、上网、带小孩、吃东西,一次扣50元,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发现一次罚50元。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科室负责人会罚当事人每次10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不完成各种总结(小结)论文者罚100元,因作弊、代人考试或人代考试等罚200元,考试成绩判0分。

第三条:超出下列情况作脱岗处理,发现一次罚50元,因此影响工作的罚100-500元。

(1)上班期间因事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离岗者,应说明去向,并15分钟内返回。

(2)在请假离岗期间保证通讯畅通。

(3)因工作需要而离岗位者,必须向有关部门告知去向。

第四条:在院内衣冠不整,不戴胸牌,内裙超过工作服、穿超短裙,浓妆艳抹,涂指甲染多彩发、披肩发,病区穿硬底鞋凉托上班以及戴耳环、戒指、手镯、手链脚链等发现一起罚20元,职能科室衣着大方不穿奇装异服、违反规定者每次罚20元。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值班期间闲聊发现一起罚20元。

第六条: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在医疗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穿隔离衣进食堂、上街,发现一起扣50元,在值班室存放自行车,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扣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值班期间喝酒或上班后仍有酒气、面红耳赤者,发现一次罚1000元。并按临医发2011第103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无关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无菌科室(手术间、产房、供应室、无菌间、新生儿病房、重症医学科等),发现一次罚该科室50元,擅自进入者罚20元。

第九条:非工作因素进入挂号室、药房、库房、会计出纳室、档案室、微机室等重要部门,发现一次罚上述科室20元,罚当事人10元。

第十条:看到服务对象和同事争吵需规劝而未规劝者,或看到有违反医院规定现象而未制止者罚10-30元。

第十一条:公用冰箱内存放食品者扣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十二条:有关科室没有按规定时间盘点(仓),罚科室负责人500元,罚有关人员100元,罚科室一个月奖金。

第十三条:住院、门诊费用漏登、漏记、无故欠逃款,除追究有关科室或个人赔偿外,罚个人100元;在病房临时输液未按住院标准收费的每次罚科室50元。

第十四条:医院分配指令性任务不接受,不履行岗位责任制,不服从分配,视其情节,属于科室的罚款500-1000元,属于个人的罚100-500元,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成指令性任务不及时,每超过1天罚50元。医院抽调有业务收入科室人员从事无收入性的活动,每人每天按高、中、初级职称给科室120元、100元、80元的业务收入补贴。

第十五条:工作紧急需要时,不服从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的人员调剂,每发现一次,属于科室的罚300-500元,属于个人的罚100-300元。

第十六条:在上级有关检查中,科室或个人受到批评或扣分者罚100-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每次卫生检查在95分以下者,每下降1分扣科室100元(由保洁公司负责的,扣至保洁公司)。

第十八条:有关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失误(如:出错通知,核算错误、调查失实、反馈不及时等),发现一次扣1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罚300-500元;科室之间人员调动分管职能部门未及时报办公室或办公室又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发现一次罚责任科室100元。

第十九条:对下级请求报告,有关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特殊问题及时解决。逾期不答复,责任由相应职能科室承担,(依据依书面材料为主)每逾期一天罚50元,办理不及时(除特殊原因外)影响工作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二十条:行政、后勤人员因服务、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已购置的设备无故不使用,已确定的新项目无故拖延,交院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浪费水电者,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如无人灯、空调、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无责任人扣罚科室。

第二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罚100元。

1、工作场所洗涤私人衣物(隔离衣除外)。

2、用医院电话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3、会议期间手机未调至“振动”或“静音”档,会场接、打电话。

4、医护人员查房时未将手机调至“振动”或“静音”档。

第二十四条:院、科室未执行每月或季度规定的各项检查、业务学习、考核、评价等罚相应科室或负责人100-300元。

第二十五条:各类仪器设备、集体财物损坏由责任者承担15%;集体财物外借不如期归还或归还有损伤的,由外借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影响医院工作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空调机管理。

1、计算机操作不规范,工作完毕不及时关机,发现一次罚50元。

2、电脑账号、口令不得随意给他人使用,不得随意查阅电脑中的数据,违反的一次罚200元。

3、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计算机者,一次罚50元。严禁院外人员使用计算机,违反的一次罚200元。

4、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有破坏性的操作,违反的一次罚200-500元。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及下载与业务无关的软件,违反的一次罚200-5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收费标准。

1、对收费投诉不及时答复或处理的罚相关科室300元。

2、退款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不在场时,可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和分管院长签字(特殊情况由院总值班人员代签)后进行,违反规定者罚当事人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病人及家属对科室服务综合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下降1%罚科室50元;住院病人对医院食堂满意率达75%以上,每降低1%罚50元;职工对食堂的满意率应达75%以上,每降低1%罚50元;医护人员及病人对医技科室的服务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50元;医、药、护、技等对行政后勤等科室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50元;医护人员对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的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50元;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职能科室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相关科室50元;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主任对分管院长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分管院长50元;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对该科室主任的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50元;各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主任、副院长、职工代表对院长的满意率应达90%以上,每降低1%罚院长50元。

第二十九条:司机要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能随时执行出发任务,达不到要求者,发现一次罚司机50元;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出车(因私事或他人用车)者,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200元;值班司机脱岗5分钟罚50元,超过10分钟罚100元;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如在行驶中造成车辆碰撞损坏者,报职能管理部门按医院规定处理。司机应随时与管理人员保持联络,失去联络一次罚款50元。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仪态、仪容、文明用语。

1、训斥病人发现一次罚200元并记罚医德分值3分。

2、如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罚50元:(1)拿病人的病情(特殊性的)当话题谈论、品头论足。(2)工作中表现出不尊重病人的举止。(3)病人多、不能及时就诊、检查、治疗等,但又未向病人解释或使病人不满意、病人弃诊的。(4)查房、治疗、护理服务时未向病人问候。(5)未用规范的语言打、接电话。(6)工作时不按医院要求着装。

第三十一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发现一次罚100元。

1、药剂、后勤物品供应不及时(常用药品物资物品无故短缺)。

2、未经主要领导同意而向外提供医院内部资料。

3、在岗行为不端正,出现禁忌行为。

4、设备、电器维修不及时。

5、在病房内看电视、睡觉等。

第三十二条:在医院内打扑克,下棋(含微机游戏),每人次罚款1000元,并扣当月奖金。

第三十三条:严禁为药品、耗材等进行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信息化手段等进行统方,违者罚款2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严重者另行按规定处罚甚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服务对象投诉到投诉办公室、投诉箱或在电话随访中的服务态度问题,按综合目标中精神文明标准处罚。

因服务问题,在随访中被投诉或被服务对象投诉到医院:不点名的批评投诉,由科室写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查纠,一次扣罚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中的精神文明分值0.5分(无需核实);被点名投诉的,扣科室1分,当事人书面检讨并扣个人医德分值2分(无需核实);对投诉问题影响较大的,经核实,除上述外,另加扣科室2—5分、对当事人作全院通报、待岗、下岗处分。个人一年内被投诉三次,按下岗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作失误使病人流失,每发生一次罚500元。

第三十六条: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吵现象,一次罚200元,并视结果另作综合处理。

第三十七条:个人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单位曝光,发现一起罚3000元;科室集体被媒体曝光,罚科室当月奖金的20%,另加罚科主任、护士长各5000元。凡被投诉到“8189000”民生热线的,依据随访办电话随访出问题处罚的基础上加倍扣分(影响较大的服务问题,由院委会另作处理)。

第三十八条:搭车开药,损害病人利益,按开方价值的五倍罚款并记扣医德分值10分;开假证明的一次罚3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物品,视情节属个人行为罚当事人500元,属科室行为罚2000元。

第四十条:接受病人吃请,托病人办私事,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未经医院同意参加药品、器械推介会等,发现一次罚500元,收受之宣传费一律上交医院廉政账户。构成违纪的,交由上级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熟人、亲朋好友(包括本院职工的直系亲属)不交费做检查、治疗等罚当事人100元,罚介绍人100元,取消年度的辅助检查补助费,并承担全部检查费用。

第四十三条:对下列各项执行不力的行为,属于个人原因的罚当事者100元;属科室原因的罚500元:1、首接负责制度;2、接病人入院制度;3、治疗前与病人谈话制度;4、因病施药制度;5送病人出院制度;6、导医服务;7、院领导大厅值班服务;8、为住院病人洗脚服务;9、一对一陪伴分娩服务;10、行政、后勤送货上门服务。

第四十四条:指使病人或家属到院外药店购买医院已有的药品或大量配以辅助药物者,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0元。

第四十五条:对于药商做临床促销,给开药医生提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处方没有的药品及时通知药品采购办,不通知的罚主管医生100元。

第四十六条:介绍病人到家中治疗,一经举报查实罚当事人5000元,并以违反《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把本院业务范围内能解决的病人,介绍到外院诊治,一经发现除罚5000元外,劝其自动离职并予除名。

第四十八条;治疗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医生值班室、护士值班室、换药室、库房等公共场所,保持清洁无异味。电脑、桌椅等公共设施保持清洁无灰尘。地面不清洁,扣罚科室50元,窗台等处有杂物灰尘,扣罚科室50元,电脑及电脑桌有灰尘扣50元。留无关人员住宿、在办公室打闹等发现一次扣50元,对工作人员在以上区域及非吸烟区吸烟发现一次扣50元。病人及家属在科室吸烟发现一次罚科室50元(烧损软体地面一处加罚科室200元)

第四十九条:对医院有限额收费的,未经医院同意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病人结算后发现重复收费,投诉到医院有关部门。属个人行为罚100元,属科室行为罚300元。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直接收取病人费用而不给有效凭据视为贪污,按贪污数额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财务人员账目不清,钱帐不符,有舞弊行为者,按违纪数额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未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泄露病人隐私引起不良后果者罚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三条: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行医、会诊或从事与医疗有关的经营性活动,一次罚500元;出现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全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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