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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24   点击量:2748   来自:临淄区人民医院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二是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

三是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四是加强党的宗旨教育。

五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六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七是注重知识技能教育。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一是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

二是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是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四是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五是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六是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一是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盗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二是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是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四是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五是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変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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