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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医务人员“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3-07-11   点击量:2248   来自:淄博市市立医院

1.严禁超范围执业。不得“超专业范围”执业和“超执业地点”执业。

2.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为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等要实事求是,不得开具“人情证明”等虚假证明。

3.严禁无故推诿和拒诊患者。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出于个人私利及“怕麻烦”“怕担责”等推诿拒诊患者。

4.严禁以牟取不当利益向院外转介患者。不得以拿回扣、领提成等私利向院外医疗机构介绍病人。

5.严禁收受及索要“红包”、回扣。不得接受患者和家属,以及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药品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等,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6.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7.严禁以牟利为目的为患者过度检查及治疗。为患者进行的检验、检查及治疗都要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前提,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8.严禁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要求、操作规范及操作适应征进行相关检查、治疗操作,或由未取得相应操作资质的医师进行操作。

9.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费。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不得私自收费。

10.严禁参与欺诈骗保。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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